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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中国3·15互联网消费论坛成功举办

来源:未知     2018-07-04

  8月12日,由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北京阳光消费大数据技术研究院联合主办,消费者网、北京金鼎影响力市场调查中心承办,云南中瀚世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协办的第二届中国3•15互联网消费论坛暨分享经济舆情大数据报告(2017)发布会在云南昆明举办。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首批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李国光,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会长、《消法》重要起草人河山,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消费者报原社长李学寅,国家工商总局原外资局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原秘书长杨竖昆,中国消费者报社副总编辑张建,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原副秘书长屈建辉,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兼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罗刚,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孙颖,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苏号朋,云南师范大学纪检监察学院教授房珂竹,云南中瀚世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贺亮,北京阳光消费大数据技术研究院外联部经理、消费者网运营总监刘海宏,北京金鼎影响力市场调查中心副总经理匡乃波以及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3•15互联网消费论坛秘书长、北京阳光消费大数据技术研究院首席分析师陈音江等领导嘉宾出席论坛发布会。

国家工商总局原外资局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原秘书长杨竖昆主持发布会

  本届论坛发布会由国家工商总局原外资局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原秘书长杨竖昆主持。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3•15互联网消费论坛秘书长、北京阳光消费大数据技术研究院首席分析师陈音江在论坛发布会上发布了《分享经济舆情大数据报告(2017)》。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名誉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李国光

  在论坛发布会上,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名誉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李国光以《互联网发展概况及互联网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为题做了主旨发言。他表示,当前网络消费存在两个突出问题:一是网络消费经营监管不力。缺乏诚信、网络欺诈、网络传销和非法直销扩张迅速、非法销售违禁和走私物品,执法部门“执法难”;二是网络商品交易维权难。维权的法律依据不具体、物流管理法律空白、格式条款泛滥,解决网络消费纠纷难度大。他要求,尽快处理好网络消费者享有多少权利的问题、网络消费订单成立的条件问题、网络消费订单成立的条件问题、网络消费格式条款问题、网络消费者帐户的安全保障问题以及网络消费侵权问题等六个问题。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会长河山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会长河山在致辞中表示,分享经济是指将社会海量、分散、闲置资源,平台化、协同化地集聚、复用与供需匹配,从而实现经济与社会价值创新的新形态。分享经济强调的两个核心理念是“使用而不占有”和“不使用即浪费”。分享经济包括不同人或组织之间对生产资料、产品、分销渠道、处于交易或消费过程中的商品和服务的分享。这个系统有多种形态,一般需要使用信息技术赋予个人、法人、非营利性组织以冗余物品或服务分享、分配和再使用的信息。一个通常的前提是,当物品的信息被分享了,这个物品对个人或组织的商业价值将会提升。

中国消费者报社副总编辑张建

  中国消费者报社副总编辑张建表示,毫无疑问,共享经济的迅猛发展对消费生活带来了全新的体验,也为消费者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共享经济,特别是共享单车已经成为投诉的新热点。主管部门应该在“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下,审慎出台新的准入和监管政策,促进分享经济等互联网新兴业态健康发展的同时,也必须重视新兴业态对消费者保护的冲击。为应对这个挑战,做好互联网时代的消费维权,至少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开展消费者教育应对新兴的网络消费问题;二是研究网络时代的消费者权利,确保在互联网时代,消费者的利益不受损害;三是要发挥社会各界的作用,协同共治。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苏号朋

  针对分享经济下监管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利益平衡问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苏号朋表示,共享经济要得到有序的发展,就应当对经营者、监管者、消费者三方利益进行平衡。首先,监管者要鼓励经营者对共享经济进行积极探索,并在必要时提供必要的支持;审慎监管,轻易不否定经营者的探索行为,不对经营者作出过多限制和要求;禁止经营者逾越公共管理秩序的底线。其次,经营者要通过提高服务质量、尊重消费者权益来吸引投资、扩大经营规模,取得自身发展;采取法律允许的方式进行市场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损害市场秩序,最终影响共享经济的前途;积极与政府主管部门沟通,根据行业发展规律,争取政府的支持和服务,参与制定法律、法规管理制度,遵守政府的管理要求,主动维护公共秩序。此外,消费者要转变消费理念,接受共享经济的新消费模式;适当宽容共享经济的不成熟;警惕一些不良企业借用共享经济的名义进行诈骗。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孙颖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孙颖表示,作为新型消费热点,共享单车在解决“最后一公里”交通问题的同时也引发一系消费者安全问题,既有现行法律规范可以解决的,也有现行法律规范不能够实现的。值得注意的是,现行法律规范以及学术研究对于消费者安全权的研究多集中于经营场所安全以及普通商品和服务安全等领域,这些领域的特点即经营主体对于消费安全具有较强的管控力,其所负担的义务构成也与这种管控力相称。但是共享消费模式打破了经营者所具有的这种风险管控力平衡,经营者的风险管控力被削弱。所以应当针对共享消费安全风险的特点,对现有制度实践价值进行反思,找出消费者安全权实现的新路径和新理念,使得消费者安全权等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能够真正因应社会消费风险的新变化。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3•15互联网消费论坛秘书长、北京阳光消费大数据技术研究院首席分析师陈音江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3•15互联网消费论坛秘书长、北京阳光消费大数据技术研究院首席分析师陈音江代表主办方,在会上发布了《分享经济舆情大数据报告2017》。他表示,截至今年8月6日,共有与分享经济相关的新闻媒体报道及转载2564503篇次,微博83689条,微信文章2243991篇,论坛主帖295183条,博客文章218617篇,APP采集65285条。其中,安全保障、服务质量、价格垄断、个人隐私及监管处罚等问题受舆情关注度较高。有关部门一定要有前瞻性、敏感性和主动性,及时完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利用企业平台的网络经验、技术与数据支撑,构建多方参与的协同治理的监管体系;平台企业要主动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严格制定和执行服务标准,对交易成员进行背景审查,诚信守法经营;消费者应积极了解相关消费知识,树立证据保留意识,一旦权益受到侵害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

云南中瀚世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贺亮

  作为本次论坛发布会的企业代表,云南中瀚世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贺亮在会上表示,本次论坛为企业搭建一个与法学界专家、经济学家以及行业杰出代表沟通交流的平台,对互联网经济、共享经济、消费创新、跨界融合等问题进行探讨,为新型企业发展提供方向参考,为传统企业革新提供思路和借鉴。中瀚世纪将利用互联网公司有SAAS平台作为业务前台、后台运营,有大数据核心的底层技术,有通过共享的方式优化很多产业的供应链、营销能力、管理能力和人力资源能力的优势,用共享的思维和方式及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的技术去实现传统产业的价值链和产业链的重新整合,实现产业互联网核心模式的突破创新发展。

云南师范大学纪检监察学院教授房珂竹

世界新经济研究院秘书长郗仲来

  此外,云南师范大学纪检监察学院教授房珂竹,世界新经济研究院秘书长郗仲来等专家学者围绕“创新监管方式,完善法律法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分享经济等互联网新兴业态健康发展”为主题作了专题演讲。北京阳光消费大数据技术研究院外联部经理、消费者网运营总监刘海宏与本次论坛协办单位云南中瀚世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贺亮进行了战略合作签订协议。

论坛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代表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消费者报原社长李学寅

  最后,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消费者报原社长李学寅对论坛作总结发言。他表示,这是消法研究会首次在外地举办高层次的互联网消费法律问题研讨会,也是我国互联网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一次规模和盛况空前的高峰会议,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和云南省工商、工商联以及消协系统的500余名嘉宾出席论坛发布会。论坛不仅发布了《分享经济舆情大数据报告2017》,而且围绕分享经济中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对推动我国互联网消费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华社、经济日报、法制日报、工人日报、中国质量报、云南电视台、北京日报、北京晨报、北京青年报、法制晚报、劳动午报、人民网、新华网、中国网、央视网、央广网、千龙网等20多家主流媒体对论坛发布会进行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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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中国3·15互联网消费论坛成功举办

2018-07-04来源:未知

  

  8月12日,由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北京阳光消费大数据技术研究院联合主办,消费者网、北京金鼎影响力市场调查中心承办,云南中瀚世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协办的第二届中国3•15互联网消费论坛暨分享经济舆情大数据报告(2017)发布会在云南昆明举办。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首批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李国光,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会长、《消法》重要起草人河山,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消费者报原社长李学寅,国家工商总局原外资局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原秘书长杨竖昆,中国消费者报社副总编辑张建,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原副秘书长屈建辉,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兼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罗刚,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孙颖,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苏号朋,云南师范大学纪检监察学院教授房珂竹,云南中瀚世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贺亮,北京阳光消费大数据技术研究院外联部经理、消费者网运营总监刘海宏,北京金鼎影响力市场调查中心副总经理匡乃波以及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3•15互联网消费论坛秘书长、北京阳光消费大数据技术研究院首席分析师陈音江等领导嘉宾出席论坛发布会。

国家工商总局原外资局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原秘书长杨竖昆主持发布会

  本届论坛发布会由国家工商总局原外资局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原秘书长杨竖昆主持。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3•15互联网消费论坛秘书长、北京阳光消费大数据技术研究院首席分析师陈音江在论坛发布会上发布了《分享经济舆情大数据报告(2017)》。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名誉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李国光

  在论坛发布会上,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名誉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李国光以《互联网发展概况及互联网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为题做了主旨发言。他表示,当前网络消费存在两个突出问题:一是网络消费经营监管不力。缺乏诚信、网络欺诈、网络传销和非法直销扩张迅速、非法销售违禁和走私物品,执法部门“执法难”;二是网络商品交易维权难。维权的法律依据不具体、物流管理法律空白、格式条款泛滥,解决网络消费纠纷难度大。他要求,尽快处理好网络消费者享有多少权利的问题、网络消费订单成立的条件问题、网络消费订单成立的条件问题、网络消费格式条款问题、网络消费者帐户的安全保障问题以及网络消费侵权问题等六个问题。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会长河山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会长河山在致辞中表示,分享经济是指将社会海量、分散、闲置资源,平台化、协同化地集聚、复用与供需匹配,从而实现经济与社会价值创新的新形态。分享经济强调的两个核心理念是“使用而不占有”和“不使用即浪费”。分享经济包括不同人或组织之间对生产资料、产品、分销渠道、处于交易或消费过程中的商品和服务的分享。这个系统有多种形态,一般需要使用信息技术赋予个人、法人、非营利性组织以冗余物品或服务分享、分配和再使用的信息。一个通常的前提是,当物品的信息被分享了,这个物品对个人或组织的商业价值将会提升。

中国消费者报社副总编辑张建

  中国消费者报社副总编辑张建表示,毫无疑问,共享经济的迅猛发展对消费生活带来了全新的体验,也为消费者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共享经济,特别是共享单车已经成为投诉的新热点。主管部门应该在“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下,审慎出台新的准入和监管政策,促进分享经济等互联网新兴业态健康发展的同时,也必须重视新兴业态对消费者保护的冲击。为应对这个挑战,做好互联网时代的消费维权,至少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开展消费者教育应对新兴的网络消费问题;二是研究网络时代的消费者权利,确保在互联网时代,消费者的利益不受损害;三是要发挥社会各界的作用,协同共治。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苏号朋

  针对分享经济下监管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利益平衡问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苏号朋表示,共享经济要得到有序的发展,就应当对经营者、监管者、消费者三方利益进行平衡。首先,监管者要鼓励经营者对共享经济进行积极探索,并在必要时提供必要的支持;审慎监管,轻易不否定经营者的探索行为,不对经营者作出过多限制和要求;禁止经营者逾越公共管理秩序的底线。其次,经营者要通过提高服务质量、尊重消费者权益来吸引投资、扩大经营规模,取得自身发展;采取法律允许的方式进行市场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损害市场秩序,最终影响共享经济的前途;积极与政府主管部门沟通,根据行业发展规律,争取政府的支持和服务,参与制定法律、法规管理制度,遵守政府的管理要求,主动维护公共秩序。此外,消费者要转变消费理念,接受共享经济的新消费模式;适当宽容共享经济的不成熟;警惕一些不良企业借用共享经济的名义进行诈骗。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孙颖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孙颖表示,作为新型消费热点,共享单车在解决“最后一公里”交通问题的同时也引发一系消费者安全问题,既有现行法律规范可以解决的,也有现行法律规范不能够实现的。值得注意的是,现行法律规范以及学术研究对于消费者安全权的研究多集中于经营场所安全以及普通商品和服务安全等领域,这些领域的特点即经营主体对于消费安全具有较强的管控力,其所负担的义务构成也与这种管控力相称。但是共享消费模式打破了经营者所具有的这种风险管控力平衡,经营者的风险管控力被削弱。所以应当针对共享消费安全风险的特点,对现有制度实践价值进行反思,找出消费者安全权实现的新路径和新理念,使得消费者安全权等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能够真正因应社会消费风险的新变化。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3•15互联网消费论坛秘书长、北京阳光消费大数据技术研究院首席分析师陈音江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3•15互联网消费论坛秘书长、北京阳光消费大数据技术研究院首席分析师陈音江代表主办方,在会上发布了《分享经济舆情大数据报告2017》。他表示,截至今年8月6日,共有与分享经济相关的新闻媒体报道及转载2564503篇次,微博83689条,微信文章2243991篇,论坛主帖295183条,博客文章218617篇,APP采集65285条。其中,安全保障、服务质量、价格垄断、个人隐私及监管处罚等问题受舆情关注度较高。有关部门一定要有前瞻性、敏感性和主动性,及时完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利用企业平台的网络经验、技术与数据支撑,构建多方参与的协同治理的监管体系;平台企业要主动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严格制定和执行服务标准,对交易成员进行背景审查,诚信守法经营;消费者应积极了解相关消费知识,树立证据保留意识,一旦权益受到侵害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

云南中瀚世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贺亮

  作为本次论坛发布会的企业代表,云南中瀚世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贺亮在会上表示,本次论坛为企业搭建一个与法学界专家、经济学家以及行业杰出代表沟通交流的平台,对互联网经济、共享经济、消费创新、跨界融合等问题进行探讨,为新型企业发展提供方向参考,为传统企业革新提供思路和借鉴。中瀚世纪将利用互联网公司有SAAS平台作为业务前台、后台运营,有大数据核心的底层技术,有通过共享的方式优化很多产业的供应链、营销能力、管理能力和人力资源能力的优势,用共享的思维和方式及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的技术去实现传统产业的价值链和产业链的重新整合,实现产业互联网核心模式的突破创新发展。

云南师范大学纪检监察学院教授房珂竹

世界新经济研究院秘书长郗仲来

  此外,云南师范大学纪检监察学院教授房珂竹,世界新经济研究院秘书长郗仲来等专家学者围绕“创新监管方式,完善法律法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分享经济等互联网新兴业态健康发展”为主题作了专题演讲。北京阳光消费大数据技术研究院外联部经理、消费者网运营总监刘海宏与本次论坛协办单位云南中瀚世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贺亮进行了战略合作签订协议。

论坛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代表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消费者报原社长李学寅

  最后,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消费者报原社长李学寅对论坛作总结发言。他表示,这是消法研究会首次在外地举办高层次的互联网消费法律问题研讨会,也是我国互联网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一次规模和盛况空前的高峰会议,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和云南省工商、工商联以及消协系统的500余名嘉宾出席论坛发布会。论坛不仅发布了《分享经济舆情大数据报告2017》,而且围绕分享经济中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对推动我国互联网消费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华社、经济日报、法制日报、工人日报、中国质量报、云南电视台、北京日报、北京晨报、北京青年报、法制晚报、劳动午报、人民网、新华网、中国网、央视网、央广网、千龙网等20多家主流媒体对论坛发布会进行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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